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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浙江执行“国五”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6-04-09 浏览次数:9364 返回列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控机动车排气污染,昨天,浙江省环保厅公布了《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浙江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国五排放标准,只有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才能够上牌。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落实方案未对省内二手车转移进行规定,省内二手车转移仍执行原政策。也就是说,省内“国五”以下的二手车过户不受新政影响。

 

新标氮氧化物排放 可降低25%—43%

 

据了解,“国五”排放标准,指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重型柴油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 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三、四、五阶段)》中的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适用范围在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以及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重型柴油车。

 

相比“国四”标准,新标准轻型车氮氧化物排放可以降低25%,重型车氮氧化物排放可以降低43%。按照每年注册登记总量35万辆左右计算,预计年度新增车辆可以减少氮氧化物年度排放量1000吨左右。

 

“国五”以下车 省内互转不受影响

 

4月1日起,浙江省将率先执行“国五”排放标准,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除了浙江以外,还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10个省市也将同步执行“国五”排放标准。

 

今后在浙江只有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才能够上牌,“国四”及以下标准的车若想要转让或出售,也不能外迁到已执行“国五”标准的省市。

 

对于在省内其他城市上牌的车主,过户杭州则暂不受影响。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未对省内二手车转移进行规定,省内二手车转移仍执行原政策。“新政 涉及的范围包括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省外转入,而省内互转属于过户登记,并不在范围内,不受新政策影响。”

 

同时,记者了解到,若在今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在此之前开具了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省外车辆管理所已经办好转入我省手续的国四车,以上三种情况的车主须在2016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完成注册登记手续。